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请(休)假制度》的通知
(南交人事〔2011〕622号)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请(休)假管理,我局重新修订完善了《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请(休)假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职工请(休)假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南宁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南人发〔2008〕19号)、《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55〕国人常字第12号)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请(休)假制度。
一、休假类型
(一)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根据实际需要,上述假期还可以给予一定的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