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人事管理制度》的通知
(南交人事〔2011〕623号)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工作管理,我局重新修订完善了《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人事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人事管理制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6〕52号)和南宁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南人字〔200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调动
(一)人事调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根据核定编制和人员需求情况,按市编办、市人社局要求报用编、增人计划,经局人事科审核,报局党组研究审定后分别报市编办或市人社局审批。
(二)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出现职位空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南宁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和《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用(聘用)或调任。
(三)调入、考入人员要严格控制,不许超编制进人。考入人员经过笔试、面试、考察和体检,须提交局党组研究确定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
二、交流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党组织决定或批准,干部可以在机关内部、局属事业单位之间进行交流。挂职锻炼、扶贫、支教、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等也属交流的一种形式。
(二)原则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