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通知
(南交人事〔2011〕621号)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我局重新修订完善了《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为实现我局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察、交流、监督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创造良好的干部选拔工作氛围,根据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人事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选拔任用,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要在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三、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条件。一般从担任下一级职位任职经历两年以上的、政绩突出的干部中逐级选用。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破格提拔。
四、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通过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的方式进行,并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全面的严格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五、领导干部任职前要公示,在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察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