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空港经济区所涉及的农房拆迁,参照《空港经济区大板桥片区征地拆迁补偿指导意见》(昆空收储〔2009〕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的有关规定,每一农户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建盖楼层超过四层的部分按以下办法和标准办理:
农村住宅建设手续齐全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框架结构:50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4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
土木结构:200元/平方米
土掌房:100元/平方米
简易房:50元/平方米
农村住宅建设具有相关手续但不齐全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框架结构:30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25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200元/平方米
土木结构:100元/平方米
土掌房:50元/平方米
简易房:不予补偿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生活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补偿办法:补偿方式一律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土地按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含两级征地管理费),具体补偿价格按下列规定标准执行:
框架结构:70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55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
土木结构:250元/平方米
土掌房:200元/平方米
简易房:100元/平方米
租地建房的房屋补偿价格按照该标准结合已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三)国有土地建(构)筑物拆迁安置补偿
拆迁人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被拆迁建(构)筑物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或按等价值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应当服从规划和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对评估价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各类不同的被拆迁建(构)筑物补偿原则及相关费用的确定原则如下:
1.合法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原则
经核实建设用地是经营性出让用地,规划批准的是商业和经营性用房,并严格按房屋产权核准用途使用的,按“收益法”的原则,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的依据。
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的(如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规划用途为非盈利性的办公楼,但被拆迁人将建筑物作为商场使用,实际上将建设用地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建筑物规划用途被改变为商业建筑),按“重置成本”的原则评估补偿。
2.能提供部分合法性文件的建(构)筑物的补偿原则
能提供部分合法性文件的建(构)筑物,按合法建(构)筑物评估价减去补办完成全部产权手续所需费用作为实际评估价。
3.特殊建(构)筑物的补偿原则
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供产权手续的建(构)筑物按建(构)筑物实际价值评估补偿。
属于军产的建(构)筑物,按照部队核发的相关产权手续分类进行补偿。
(四)货币补偿类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
外墙贴锦砖或水刷石,内墙为木质墙面或木墙裙,地面铺花岗石、大理石、1000×1000以上规格的地砖、木地板,木质吊顶或石膏造型吊顶,门窗为铝合金或实腹门窗,按照300元/平方米给以补偿;
外墙贴马赛克,内墙为双飞粉乳胶漆墙面或墙纸,顶面为铝塑板吊顶,地面铺地板砖,实木门包门套、钢窗、防盗笼,按照200元/平方米给以补偿;
外墙为清水墙,内墙刮(刷)白或油漆墙裙,水磨石地面,石膏阴角线,木门、铁窗,按照100元/平方米给以补偿。
(五)被拆迁人在规定搬迁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费按如下标准执行:
搬迁期限(天)按货币补偿总价的比例
1-104%
11-202%
21-301%
30天以上(不含本数)0
(六)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
违法建筑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临时建筑:临时许可期已满的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还在临时许可期限内的,根据许可期限和剩余许可时间比例,按照成本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提供有效相应证件的情况下并积极配合支持征地工作的,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特困补助费(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