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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地铁6号线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资金管理
  昆明地铁6号线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所需资金,按照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由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拨付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管理处设立的专户,市国土资源局征地管理处负责日常的资金监管,并按区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及拨款申请进行拨付。
  三、征用土地的原则和标准
  (一)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告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耕〔2009〕6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公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09〕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土地
  1.依法办理过出让手续的土地,按以下标准补偿:
  属于招标、拍卖、挂牌的,其土地补偿费按土地批准用途进行评估后补偿。
  属于“8·31”清理完善手续齐全的,按当时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补偿。手续不齐全的按农地征用价格补偿。
  属于协议出让的,按当年出让总价格递减使用年限后给予补偿,若补偿费低于《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按《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给予补偿。
  2.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按以下标准补偿:
  国有建设用地,其土地补偿按农地取得价(即按本补偿标准规定的集体土地最高综合补偿价加已缴纳的与土地相关的税费凭据原件)给予补偿。
  国有农用土地,最高补偿标准不得超过《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补偿价。
  3.属于城市规划部门原已划定在所征地范围内需退红线的土地,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主城主干道两侧拆违拆临建绿透绿整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6〕19号)执行。
  4.属于行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主城主干道两侧拆违拆临建绿透绿整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6〕19号)执行。
  5.征收国有土地后,原用地单位剩余土地面积的变更登记费(含权属调查、测绘等费用),一并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临时用地由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土地所属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施工设计内的临时用地,使用集体土地的,按10000元/亩/2年,使用国有土地的,按5000元/亩/2年的标准,补偿给被占地的单位或个人。工程建设中,需要对原有车(人)行跨线桥、桥涵、道路等使用土地,属设计内的,一并征收。属设计外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无偿提供所需土地,业主修建,土地权属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主城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3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该项目的补偿标准低于近期同区域、同片区在建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补偿标准,可参照该标准执行。
  五、昆明主城区范围之外昆明地铁6号线工程各类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原则和标准
  (一)昆明地铁6号线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盘龙区、官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不适用于昆政办〔2009〕51号、昆政办〔2009〕53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参照近期同区域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房屋搬(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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