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根据市财政预算的实际增长幅度以及学校项目的实际需要,今后将视情况适度调整资助额度。
第八条 市教委也受理市属高等学校间相同学科或专业共同立项的申报,由牵头学校另行提出与合作立项院校共同使用、管理项目经费的预算报告,并附共同立项学校负责人签字和盖章。
第九条 学校每年可申报1-2个项目。申报2个项目的,应明确排序。今年的申报项目应优先考虑申请2年以上、并获取了支持和资助的续报项目。
第十条 对已获取教育部或其他政府部门同类项目经费资助的(与部委属院校实行资源共享的除外)、已在国内其他学校或科研机构担任全职教学或科研职位的对象,学校不得为其申请本项目。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高等学校须结合学校的发展规划进行申报。申请学校应加强统筹领导,建立并逐渐完善项目的管理制度。一般由学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外事)部门牵头做好项目的申报,执行院系做好项目的具体申报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申报“海外名师项目”必须提交如下文件:
1.海外名师项目申请表(样式参见附件1);
2.三封推荐信或介绍函(其中至少一封应来自国外相同学科、专业的专家或相关机构,并附翻译件);
3.拟聘对象本人签字同意的函件并附翻译件;
4.拟聘对象如是外籍华人请附本人护照复印件;
5.填写拟聘对象的基本信息,附专业特长介绍和申报理由(样式参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市教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还将对学校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核实,经同意后印发经费资助的通知。
第十四条 学校完成年度项目计划,应提交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年度资助经费执行情况、年度成果情况等年度报告;学校完成项目周期的,应提交整个周期的项目实施情况、资助经费执行情况和成果收效情况等结项报告(样式参见附件2)。项目执行期间,市教委将适时组织专家对获准立项学校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市教委将对管理、执行“海外名师项目”有良好成效的学校予以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海外名师项目”受聘名师,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或上海市人民政府推荐申报相关表彰项目。
第十六条 本申请指南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1:
申请学校名称:
海外名师项目申请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一、填写《海外名师项目申请表》前,请仔细阅读《“海外名师项目”申请指南》。
二、请使用中文填写申请表,字体设定为五号仿宋字。本表除签名栏外,其它栏目均请使用计算机填写。
三、本表栏目中需要加行的,可自行添加。
四、请使用A4纸双面打印1份并与其他推荐信、承诺函件等一并装订成册。
五、本表各栏目相关提示如下:
栏 目
| 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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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项
| 外文姓名填写专家学者母语姓名,中文译名请参照《英语姓名词典》等规范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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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项
| 自高中开始填写,年份不要间断。校名如是外文的,请添加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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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项
| 年份填写至本年,年份不要间断。单位名称和职务如是外文的,请添加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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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项
| 书名或者论文题目以及出版机构或者刊物名称如是外文的,请添加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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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项
| 请着重描述该著述或者论文在世界范围内的学术影响力,力求论证清晰,数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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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项
| 组织或者机构以及职务名称如是外文的,请添加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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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项
| 请着重描述该学术组织或者研究机构的学术影响力,论证其在国际上的一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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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项
| 学术刊物以及职务名称如是外文的,请添加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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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项
| 请着重描述该学术刊物在世界范围内的学术影响力,力求数据准确,重点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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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项
| 学术会议名称如是外文的,请添加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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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项
| 请着重介绍该学术会议的国际影响力及在本学科专业领域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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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项
| 奖项以及颁授机构名称如是外文的,请添加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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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项
| 请重点介绍该学术奖项的国际影响力及在本学科专业领域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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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项
| 本项仅适用于《海外名师项目申请指南》第三条第六、七款的专家情形,非艺术、表演类的专家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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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项
| 请准确阐述本项目和学校整体发展的关系,清晰描述专家的专业专长和要达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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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项
| 提供细化的年度工作安排,突出来华工作的重点。项目执行周期超过1年的,要明确专家学者每年的来华工作安排,明确每年的预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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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项
| 注意预算科目不得用于科研、购买仪器设备、研究生补助及旅费、学生交流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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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项
| 请着重描述学校人才和设施等与该项目实施紧密结合的情况,即相关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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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性保证”栏签名须请校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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