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应当落实转让方案的各项内容。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发生的纠纷,转让和受让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据转让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行政资产进入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规范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行为,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组建昆明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行政资产市场化配置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行政资源配置;
(三)防止行政资产流失。
三、我市下列行政资产应通过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依法公开进行
(一)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以及市政等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专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二)依附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包括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流动经营点、公交线路及出租车等经营权、设置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三)城市行政资源衍生的冠名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四)城市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旅游资源以及依附于其上的形象、知名度和城市特色文化等行政资源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五)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机动车、机械设备以及单位评估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办公设备和仪器设备等资产;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行政资源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