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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行政资产进入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应当落实转让方案的各项内容。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发生的纠纷,转让和受让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据转让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行政资产进入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规范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行为,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组建昆明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行政资产市场化配置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行政资源配置;
  (三)防止行政资产流失。
  三、我市下列行政资产应通过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依法公开进行
  (一)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以及市政等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专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二)依附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包括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流动经营点、公交线路及出租车等经营权、设置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三)城市行政资源衍生的冠名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四)城市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旅游资源以及依附于其上的形象、知名度和城市特色文化等行政资源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五)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机动车、机械设备以及单位评估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办公设备和仪器设备等资产;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行政资源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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