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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行政资产进入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有权机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批准机构文件、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产权转让合同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转让、受让双方还应当持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文件、受让方的全额现金支付凭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凭证,或者省国资委对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的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等,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涉及工商登记注册事项的,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凭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文件、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产权转让合同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六条 转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情况;
  (二)委托服务的内容;
  (三)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相关数据、资料的保密责任;
  (六)协议期限;
  (七)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八)其他约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告知转让方以下事项:
  (一)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操作程序和组织方式;
  (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工作规则;
  (三)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标准;
  (四)产权交易纠纷的解决方式;
  (五)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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