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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行政资产进入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行政资产进入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0〕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行政资产进入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昆明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以下简称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的要求,有利于昆明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除按照3号令规定可以协议转让的以外,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具备产权交易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一)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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