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第七条 预警信号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传播。实行即报即播、滚动更新制度,无偿播发预警信号、调整信号和解除信号。
传播机构应当使用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并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
第八条 昆明市气象台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以及预警信号的制作发布,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送黄色以上级别的预警信号。
昆明市气象台应及时向气象灾害应急联动部门、昆明电视台、昆明人民广播电台、市政府网站、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和面向公众电子显示屏的管理单位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形势发展动态随时发送调整和解除信号。
预警信号解除后,昆明市气象台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天气实况信息。
第九条 昆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预警信号传播工作:
昆明电视台全部频道及昆明教育台在收到市气象台发送的预警信号后,立即插播预警信号,向公众传播预警信息,播报方式采用滚动字幕和图标的形式,字幕至少每30分钟滚动一次。
昆明人民广播电台收到市气象台发送的气象预警信息后,应立即插播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每30分钟播报一次。
中国昆明政务网和昆明信息港等政府网站在收到市气象台发送的预警信号后,立即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对外刊载。
昆明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在收到市气象台发送的预警信号后,立即启动以文字短信群发方式向公众传播。
市属各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等设有面向公众电子显示屏的单位,负责通过本单位管理的电子显示屏播发预警信号。收到市气象台发送的预警信号后,立即通过电子显示屏向公众传播。预警信号每10分钟滚动播报一次。
上述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媒体或单位应按市气象台要求正确完整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确保预警信号播出的技术安全。在预警信息解除后,应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解除信息。
第十条 遇有特别严重气象灾害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立即中断正常节目,及时、有效地插播预警信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