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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0〕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昆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昆明市和所属县(市)区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暴雨(雪)、干旱、冰雹、雷电、大风、寒潮、霜冻、高温、低温、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预警信号的级别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预警水平和防御能力。
  第五条 民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务、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城市管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结合工作职责,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指南,制订突发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少突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 全市的预警信号由昆明市气象台统一发布。县(市)区气象站在昆明市气象台的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预警信号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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