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实施评价阶段
  (一)资料审核。评价工作组应对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组或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凭《绩效评价通知书》,到被评价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实施实地勘察、询问、收集数据和资料,检查核实数据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综合评价。社会中介机构在现场实施实地勘察、询问、收集数据和资料、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运用相关绩效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二十五条 撰写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和提交。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绩效评价工作组,经审定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被评价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
  (二)归档存查。评价工作结束后,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评价报告、评价文书、评价底稿、评价通知书和实施方案等资料整理归档存查。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
  建立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机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应将评价项目绩效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督促其整改落实。被评价单位要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整改落实,在收到《关于绩效评价结果送达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根据项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跨年度项目,财政部门依据项目评价结果提出后续资金安排或拨付的意见,提请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与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核定部门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和预算的执行、分析、管理的基础资料。对于绩效优良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于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绩效差劣的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安排预算时应从紧考虑或不予安排。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绩效评价中,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如有不实,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规定实施问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