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及其委托
(一)评价机构
1.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内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价组。
2.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
3.经公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评价机构的委托
1.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财政性资金的绩效评价,原则上应委托经公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价,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参与财政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2.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财政性资金的绩效评价,可委托经公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价,也可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相关费用
项目单位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成本;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工作程序分为前期准备、实施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 前期准备阶段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二)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组织由实施绩效评价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等组成的绩效评价工作组,负责制订绩效评价实施方案、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和审核绩效评价报告等。
(三)下达绩效评价通知。对于确定的绩效评价对象,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前,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主管部门向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向主管部门)下达绩效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目的、任务、依据、评价机构、评价时间、需提供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和有关要求等。
(四)组织绩效评价调研。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参与,会同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到被评价主管部门开展评价调研,拟制具体评价实施计划和评价指标体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项目,由相关项目单位参与,会同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到被评价项目单位开展评价调研,拟制具体评价实施计划和评价指标体系。
(五)拟定绩效评价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对象、目的、内容、任务、依据、组织分工、实施步骤和评价方法等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