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指导对所属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3.对所属单位开展的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检查)面不低于所属单位开展自评项目数的50%。
(三)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1.财政部门在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自评的基础上,对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性资金(或调整追加预算后)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评价。
2.根据工作需要,在每个预算年度遴选部分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价。
3.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检查)面不低于部门年度预算项目数的30%。
第十九条 评价的要求
(一)评价报告:是指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需完成的评价分析报告。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财政性资金自评报告;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二)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评价人员等;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在进行自评时,对项目执行情况重点是绩效目标完成的情况进行评价。
(三)评价报告上报时间
1.项目单位自评报告
(1)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对绩效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中期评价,自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在该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自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
(2)对实施范围内的非跨年度项目,在预算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对财政性资金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自评报告
(1)对实施范围内的跨年度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主管部门对绩效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中期评价,自评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在该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自评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
(2)对实施范围内的非跨年度项目,在预算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对财政性资金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束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