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部门或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反映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效益与效率情况等完成程度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或行业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或行业的指标。
第十六条 具体指标由财政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或共同制定。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根据不同情况由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设定。
(一)绩效目标应编入部门年度预算。
(二)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2.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
3.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4.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三)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2.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3.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四)绩效目标管理
1.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进行审查的同时,一并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2.项目实施后按绩效目标进行评价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的组织方式主要有单位自评、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一)项目单位自评
部门预算安排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需要实施评价的财政性资金均开展自评。
(二)主管部门组织评价
1.对本部门预算安排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需要实施评价的财政性资金均开展自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