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统一管理的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相关企业应积极予以配合。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应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评价财政支出的绩效情况。
(四)科学规范的原则。绩效评价应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准确地确定评价结果。
(五)依法依规的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坚持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等为基本依据,支出按照国家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评价。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办法及工作规范;
(四)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和绩效目标;
(五)政府或部门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申报的部门预算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
(七)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
(八)政府年度财政收支决算和部门年度收支决算报告;
(九)国家审计部门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财政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三)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
(四)为完成绩效目标而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