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0〕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昆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部门预算管理改革,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根据
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财政改革创新财政管理制度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9〕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通过运用科学评价体系、规范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目标是以财政性资金为评价对象,着重对财政性资金使用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进行评价,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包括市本级、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五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重点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的其他资金支出,其他需要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支出项目。
第六条 按照“统一组织、分部门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为重点,采取项目单位自行评价、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相结合,稳步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