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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2.对市属高校创业实践项目,每个项目经费不少于10万元,其中,北京市将在年度预算中资助5万元左右。
  (二)项目限额
  1.各校立项项目数,原则上北京工业大学和首都师范大学每年不超过100项,其他高校每年不超过40项进行申报。
  2.2012年立项项目,原则上应从已批复下达的2012年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支持项目中择优选择。2013年及以后年度,我委将根据教育部论证结果及各高校项目开展情况确定资助数额。
  3.鼓励各参与高校利用自主科研经费或其它自筹经费,增加立项项目。
  五、计划组织实施
  (一)申报高校工作方案通过教育部论证后即可实施。
  (二)参与高校应制定本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生项目的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申请、项目实施、项目变更、项目结题等事项的管理,建立质量监控机制,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学生要及时终止其项目运行。
  (三)参与高校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自行组织学生项目评审,报我委及教育部备案并对外公布。项目结束后,由学校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我委及教育部。验收结果中,必需材料为各项目的总结报告,补充材料为论文、设计、专利以及相关支撑材料。教育部将在指定网站公布项目总结报告。
  (四)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面向本科生申报,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五)参与高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的比例,并逐步覆盖本校的各个学科门类。各高校要按照北京市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制订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校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各高校可设立一定数量的创业实践项目。
  六、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在3月22日前向我委提交学校工作方案(一式2份),我委将根据各校情况择优推荐至教育部。
  (二)通过教育部论证的高校应在4月30日前将本校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项目管理办法报我委及教育部备案,并于每年5月30日前将本校立项的项目名单报我委及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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