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滇池营运船舶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所有进入滇池的营运性船舶必须达到“三个零排放”(即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固体垃圾)和“两项达标”(即船舶尾气和噪音),严格营运船舶准入环保要求;
(二)营运性船舶及其集中停泊区域必须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止水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运输设施,船舶到港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设有污水处理装置的经处理的水必须达到GHB1-1999Ⅲ类水标准方可向水体排放,对达不到GHB1-1999Ⅲ类水标准的,一律不得向水体排放;
(三)船舶尾气达国标排放、噪音达到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GB5980-2009);
(四)严格控制营运船舶总量,2010-2011年度滇池营运船舶运力控制总量为2000客位,以后每两年根据市场需求重新核定船舶的总量控制线;
(五)在控制营运船舶总量的前提下,按照兑现承诺和尊重历史的原则,滇池营运船舶管理首轮指标实行配给制,按不高于“禁船”前原有营运机动船舶客位量的50%配给,试验船舶和原有人力营运船舶按现有客位配给;
(六)配给的船舶指标不得转让,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下水,逾期自动放弃。非机动船指标不得用于机动船指标;
(七)船舶外观和舱内设计要突出民族文化特色,最大限度满足旅游观光的需求;
(八)2011年12月31日前,滇池水上营运船舶航行水域划定为草海水域和滇池外海距海埂大堤500米以内水域或指定航区内,其他水域将根据水质状况及滇池航运发展需求另行确定和公告。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准入把住源头
滇池船舶准入许可审批部门要把营运船舶准入条件、控制总量、办理程序和时限等事项按要求向社会公示。滇池船舶准入许可审批部门按总量控制的相关规定对申请进入滇池的营运船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手续。船舶检验部门要严格船舶设计审查和检验工作,严格按营运船舶准入环保要求把好营运船舶质量关。符合总量控制要求、船检合格的营运船舶可向滇池船舶准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滇池船舶准入许可证》。
(二)加强监管防微杜渐
滇池航运监管部门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和《
滇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关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并认真落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航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或不定期检测,加强船舶垃圾与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置的监管,实施“一次违法,永久退出市场”的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