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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滇池营运船舶管理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滇池营运船舶管理的通知
(昆政办〔2010〕162号)


官渡区、西山区、晋宁县、呈贡县人民政府,市滇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滇池水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开发,促进滇池水上旅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滇池保护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营运性燃油机动船舶在滇池水域航行和作业的通告》等规定,结合昆明旅游发展及滇池航运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滇池营运船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规范滇池营运船舶管理的意义
  滇池营运性船舶是滇池航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滇池水上旅游观光和昆明旅游发展的必要补充,对现代新昆明建设和构建立体交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施“禁止营运性燃油机动船舶在滇池水域航行和作业”的基础上,出台“控制营运性船舶污染、规范滇池营运船舶管理”的措施和意见是滇池保护、滇池航运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滇池周边新农村建设及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措施。
  二、规范滇池营运船舶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规划滇池水域船舶容量,规范滇池营运船舶管理,减少和控制营运船舶对滇池水体的污染,提高滇池航运和水上旅游观光业发展水平,实现滇池航运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环境优先,严格船舶准入标准;坚持合理开发,严格船舶总量控制;坚持全盘统筹,做好分步实施;坚持依法办事,实现平稳过渡。
  (三)目标任务
  2010年底,在严格控制滇池营运船舶总量的同时,所有进入滇池的营运性船舶必须达到“三个零排放”(即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固体垃圾)和“两项达标”(即船舶尾气和噪音);所有进入滇池的营运性船舶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运输设施,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要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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