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应提供一个六位数的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经监管部门查证属实,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凭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领取奖金;
(三)同一违法案件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七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无证或无照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
(九)其他涉及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九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受、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
(二)以来访形式接报;
(三)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