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2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举报,根据职责分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后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举报综合信息管理机制,组织、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和举报奖励的初审、申报及奖金发放工作。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二)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举报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奖励的原则: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经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在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