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发改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门要对省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政策给予保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要切实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经费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等各项工作开展。
(八)人社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范畴,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应实行工资倾斜政策。
(九)卫生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工作,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需要紧急救治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治疗,所发生的救治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
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予以解决,并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应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妥善处置流浪未成年人传染病疫情。
(十)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并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
(十一)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立法工作,对纳入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审查修改,不断完善救助保护制度,规范救助保护行为。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铁路系统要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护送流浪未成年人乘车、进出站等提供方便,并适当减免救助车辆通行费用。要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和打拐宣传工作,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掌握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动态,强化查控堵截工作,提高防范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