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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有效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综治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职能,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考评范畴,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开展不力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要加强督导,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综治工作“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省文明办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评体系。

  (三)民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发展规划,积极完善政策法规和工作规范,加强对各地的培训指导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监督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返乡和安置。要积极配合教育、人社等部门通过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途径帮助未成年人获得谋生技能,为其回归社会、独立生活做好准备;要与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加强对有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行为矫治和心理辅导。

  (四)公安机关对发现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要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要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要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要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要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对打拐解救出来的流浪未成年人、婴幼儿,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公安机关应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

  (五)教育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并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的特殊教育模式,突出搞好思想道德、文化知识以及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教职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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