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12〕22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建设平安龙江、和谐龙江、幸福龙江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办发〔2011〕3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备设施,努力提升救助保护水平,切实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目标和要求
我省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实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全覆盖。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要兼顾救助性、福利性和管理性,涵盖预防、救助、管理、教育和保护等多项功能,重点把握好七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做好预防工作。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因贫困、家庭暴力、教育不当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等原因外出流浪。二是保障基本生活。在受助流浪未成年人未得到妥善安置前,首先要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三是强化管理措施。要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要求,对流浪未成年人采取必要的行为约束和矫治手段。四是注重教育引导。要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文化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五是促进回归社会。要制定安置流浪未成年人的具体办法,促使流浪未成年人返乡后不再流浪。六是加大打击力度。要坚决打击幕后操纵和利用流浪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行为。七是提升工作水平。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队伍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