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1年度企事业单位《贷款卡》年审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决定,2012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上海市2011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企事业单位《贷款卡》进行集中年审。自2012年7月1日起,凡未进行或未通过年审的《贷款卡》,各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均不得使用,违者我分行将按《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年审按企事业单位申办贷款卡的推荐金融机构所在地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并由推荐金融机构核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审查。具体年审办法请各企事业单位与贷款卡推荐金融机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