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石园〔2012〕66号)
各县(市)区园林主管部门,二环路管理处,局直属各单位,各筹建处,机关各处室,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加强园林工程行业管理,进一步提高园林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河北省《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和《石家庄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做如下通知:
一、石家庄市园林工程实行监督管理制度。石家庄市园林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园林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各县(市)、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园林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委托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接受市园林局和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指导。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为5万元)及其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工程均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石家庄市区范围内的园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县(市)、矿区范围内的园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当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
(一)园林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向监督机构提交以下资料并填写《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1、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施工和监理合同。
2、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3、完整的施工图文件、地质勘测报告及园林绿化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设计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