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府投资的绿地内树木伐移实行登记备案制,按照《
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对行政许可伐移树木登记备案的通知》执行。
4、对新建小区内实施“移一补一”、“伐一补三”的,由综合服务处在房地产联合验收中检查落实。
5、对未按照批准修剪、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局主管处室移交市园林监察大队予以处罚。
(四)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验收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实行联合验收。对未按批准的绿地面积建设的,局综合服务处应责令限期改正或实施异地补建。
(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由局主管处室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综合服务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需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综合服务处应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局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请综合服务处依法审查后,统一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手续。有关行政许可被撤销、注销后,应当书面通知原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市园林局办理的行政许可决定、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限以及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信息材料,必须收集归档并建立台帐,作为执法评价、考核、监察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园林绿化监察大队应当对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人的行为加强管理,并于每月25日将下列情况报相关主办处室:
(一)临时占用绿地、伐移树木许可行为的完成情况;
(二)建设项目绿地建设情况;
(三)未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