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听证应公开举行,并应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听证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和许可证须加盖市园林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所有审批原件由综合服务处归档。批准文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送达方式以直接送达为主,也可以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并将送达凭证存档。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可通过市园林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查询。

  第十九条 根据当前相关政策,房地产开发项目免收绿化补偿费,其他项目涉及伐移树木的,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区树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09]73号),落实“移一补一”、“伐一补三”政策,确保城区绿量不减少、绿化质量不降低。

  第二十条 审批后的管理工作:

  (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房地产项目)的,由局主管处室、管理单位和市园林监察大队监督实施,并对占用绿地面积进行验收。对未按照批准面积占用绿地的,由局主管处室移交市园林监察大队予以处罚。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房地产项目)的,绿地占用到期后由局主管处室组织管理单位、市园林监察大队对绿地恢复情况进行验收。对占用绿地到期后不恢复且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单位,由局主管处室移交市园林监察大队予以处罚。

  (三)修剪、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局主管处室、管理单位和市园林监察大队监督实施,

  1、伐移树木的施工由局主管处室牵头,市园林监察大队现场监督。

  2、树木应按批准的地点移植到指定区域。接收单位做好树木的接收管理。市、区管辖的树木原则上就近移植,数量较多的由小壁林区、市园林绿化管理处苗圃、太平河管理处或指定单位接收;社会投资的单位庭院和小区等其他具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的树木原则上可自行选择适种地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