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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6、涉及已下放区园林局管护的公园、绿地由对口业务处室办理。

  (二)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举行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活动的由公园处办理;

  第十条 现场勘查实行综合服务处牵头的联合现场勘查制度。现场踏勘人员由综合服务处、局主管处室、园林监察大队、业主管理单位和申请单位组成。踏勘人员应认真填写《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如实记录现场情况,记录内容应由申请单位和踏勘人员当场签字确认。经踏勘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存在违法砍伐植物和占用绿地行为的,移交市园林监察大队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申办三级绿化企业资质的,窗口受理后,局主管处室应组织局资质审核小组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同意后,在2天内将资质审核意见返给综合服务处,综合服务处再按照外网公示的流程进行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并申请证书编号后由窗口颁发证书。

  资质审核小组由绿化处、规划建设处、财务处、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办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审批的,由综合服务处在窗口直接审查,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结;需调整附属绿地规划或实施异地建设的,报主管局长和局长审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审图,局综合服务处按照行政服务中心要求,实行现场责任人签字负责制。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进行异地补建。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具体办法另文下发)。

  第十三条 在审批开发商代征、代建的城市绿地设计方案时应有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主办处室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补充利害关系人书面认可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办理人员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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