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园林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必须在市园林局网站上公开,并在办公场所上墙公示,方便申请人。
第七条 窗口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园林局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市园林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统一受理,需要现场勘查的由综合服务处负责组织,现场勘查工作结束后,局主管处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拟提交的现场勘查意见报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返给综合服务处,综合服务处再按照外网公示的流程进行审批或组卷报上级部门审批,在规定时限出具意见或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现场勘查各主管处室的分工如下:
(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房地产项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批准(房地产项目),修剪、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市内五区)三类事项:
1、涉及单位庭院、小区内危树、病虫害树种的和道路红线内的由绿化处办理;
2、涉及公园、河系内的由公园处办理;
3、涉及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红线内的由规划建设处办理;
4、涉及政府投资的新建绿地尚未移交的由筹建单位局主管处室办理;
5、涉及政府投资的新建绿地已移交的由管护单位局主管处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