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3.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4.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原生产能力不变前提下,生产条件、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范围(因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改变的除外)发生变化,需重新申请办证的;
5.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需要提出办证申请的;
6.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7.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
对于涉及第1、2、3、4项情况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应包括: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内容、建设地址以及生产能力等; 对于涉及第5、6项情况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还应包括:原企业基本情况、变更的原因和内容、变更的文件依据和有无新增生产能力、是否淘汰了落后的生产能力等。
随着《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变化,有关工作事项依照相应规定执行。
(二)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应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凡属于投资新建限制类项目、增加限制类生产能力、未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情况,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论证、备案、核准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质监局主要职责
(一)对生产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以及产业政策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质监部门不得受理生产企业相应的办证申请。
(二)凡国家产业政策有要求的,质监部门应依据产业政策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和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受理企业的办证申请。
(三)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凡需企业提供投资项目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件的,质监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应的规定,依据市级或国家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受理其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