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有关工作职责的意见
(津质技监局质监〔2011〕774号)
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在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防止重复建设、有效解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方面,充分发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作用,使其更好地服务和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平稳、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以及有关产业政策的具体要求,在我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把符合产业政策作为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现就这项制度实施中的有关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各区、县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对引进项目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各项规定的论证,对生产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以及产业政策限制类所列的新建项目,各区、县不得立项、引进。
(二)对于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或工艺设备被列为淘汰类的,各区、县相关部门应督促、指导当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按照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组织实施,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三)各区、县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职能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二、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主要职责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不能提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相关证明文件的,应由市级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1.企业在《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