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政发〔20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桂政发〔2010〕94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市蔬菜生产基地的通知》(桂政发〔1993〕6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抓好我市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保障我市“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按照桂政发〔1993〕64号文件要求,征用菜地生产基地要严格执行征用一亩回建一亩、先征后建的原则,并按规定交纳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菜地,用地单位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亩4.0万元。
二、严格蔬菜生产基地的管理。蔬菜生产基地是指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鱼、虾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蔬菜生产基地具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产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级政府要把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列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并纳入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切实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市财政局负责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在征用菜地时,由用地单位足额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并转入市财政基金专户。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菜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列入土地成本,成交后一次性转入市财政基金专户。
四、明确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全部用于蔬菜生产基地的开发、建设,其管理按照《贵港市“菜篮子”工程财政性资金监管办法 》执行,由市菜篮子办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