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个人住宅用地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个人住宅用地因转让办理出让手续或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土地住宅用途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必须经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按不低于同级别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15%补交土地出让金。
(十二)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入市管理。以出让方式取得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完成开发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后,方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逾期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新的土地使用权竞买,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抵押、出租登记手续。
(十三)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除因城市规划调整和国家政策允许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容积率、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工业项目中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仅限于企业自用,不得进行商品房开发,不得单独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因改变容积率和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拍挂出让。
(十四)加强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管理。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或虽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但未按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如下:
1.只改变容积率,不改变用途等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新增建设面积。
2.其他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3.工业用地在出让期限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十五)严禁保障性住房用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后,不得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应由政府收回后重新招拍挂公开出让。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不得通过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进行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与销售。
四、加大土地市场的监管力度
(十六)加强对各类项目供地的监管。要加强对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适时监管,对发布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面积限额、“毛地”出让、超规定开发期限出让土地的,要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发布出让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