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土地供应和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五)严禁违规设置土地出让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确需设定特定条件的,必须设为对所有竞买人都公开、公平、公正的前置条件,开展公平竞争。
(六)进一步明确土地供应方式。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和《划拨用地目录》中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项目用地均实行有偿出让或租赁。属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拍挂”等方式公开出让。
(七)严格执行土地供应价格最低价制度。土地供应价格不能低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1.划拨土地供应价格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不低于征收土地的成本;二是在市中心城区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不低于30万元/亩,在乡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不低于20万元/亩。
2.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价格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不低于征收土地的成本;二是不低于周边相同土地使用条件并已成交的土地价格的70%;三是不低于同级别、同用途土地的基准地价、政策性计提的各项资金、市本级计提的资金之和。
3.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不低于征收土地成本;二是不低于同级别、同用途土地的基准地价的70%;三是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贵港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八)切实规范土地出让价格评估行为。土地出让底价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专业评估后以集体会审方式确定。强化对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诚信体系。以招标方式选定20家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并按以下办法进行监督考核:
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与招拍挂出让土地成交价或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出让价差额达30%以上的,出现第一次时予以书面告知,出现第二次时暂停评估业务入围资格6个月,出现第三次时,取消该评估机构的招标入围资格。
(九)严格实行基准地价更新制度。基准地价必须三年更新一次,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
三、加强二级土地市场管理
(十)完善划拨土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制度。未经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企业在破产或“退二进三”时,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住宅开发的,应由政府统一收储并重新组织招拍挂出让。除商品住宅用地外,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原低效利用的划拨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用于商业、旅游、金融、保险、电信、娱乐等经营性项目使用的,应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从2012年1月1日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不得用于商品房住宅开发,否则由政府统一收储并重新组织招拍挂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