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9.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
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减少期限:
1.《劳动教养人员奖惩呈批表》;
2.《( )呈批集体审查表》;
3.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4.减少期限依据材料:
(1)各种奖励(按时间顺序编排);
(2)承诺考核登记表。
(二)延长期限:
1.《劳动教养人员奖惩呈批表》;
2.《( )呈批集体审查表》;
3.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4.延长期限依据材料:
(1)违纪违法事实(亲笔供词、问话笔录、所犯错误经过);
(2)百分考核登记表。
依据:《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
三十八条。
六、申请表格
《劳动教养人员奖惩呈批表》;《( )呈批集体审查表》。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劳动教养管理所。
依据:《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
三十七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依据:《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
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