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或延长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限

  (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一、审批内容

  减少或延长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二、设立依据

  (一)《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1号发布)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减少期限:劳教人员在接受教养期间,认识罪错,表现好,取得显著成绩,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对所犯罪错确有悔改表现的;

  2.一贯努力改造,并帮助他人改造有显著成效的;

  3.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明属实的;

  4.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中有贡献的;

  5.经常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6.厉行节约,爱护公物有显著成绩的;

  7.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或发明创造的。

  (二)延长期限:劳教人员在接受教养期间,有下列违纪违法的事实。

  1.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

  2.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证确系无理取闹的;

  3.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

  4.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5.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

  6.传授犯罪伎俩或教唆他人违法,情节较轻的;

  7.逃跑、组织逃跑或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