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原件1份);
(五)《 年度民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结案登记表》(原件1份)。
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
二十四条;《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 年度民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结案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4楼)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
二十四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
二十四条。
九、审批程序
承办人员应在援助案件(事项)办结后15日内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办理结案手续,市法律援助处进行审核。
十、审批时限
自办理结案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得批准后,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人员方可领取补助。
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
二十四条;《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