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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

  (四)《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原件1份);

  (五)《   年度民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结案登记表》(原件1份)。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   年度民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结案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4楼)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九、审批程序

  承办人员应在援助案件(事项)办结后15日内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办理结案手续,市法律援助处进行审核。

  十、审批时限

  自办理结案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得批准后,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人员方可领取补助。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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