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三)《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深司〔2008〕146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按照《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补助标准发放。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四、审批条件
(一)援助事务办理完毕或非因承办人员的原因而办案终止;
(二)无下列任一情况:
1.因承办律师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2.接受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援助案件的。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指派援助律师通知书》(原件1份);
(二)有关法律文书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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