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属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管辖;
(二)符合本市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三)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
3.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
5.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
6.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依据:《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
九条、第
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除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收入证明(原件1份);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审批表》、《申请人提交材料清单》。
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
十七条;《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
二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第(二十九)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