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依据:《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三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申请审批表》、《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深圳市司法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下载,其中《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可在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站(http://www.gdlawyer.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深圳市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司法局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由深圳市律师协会进行年度考核。
01-5号 许可业务:香港、澳门律师申请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
一、行政许可内容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71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所称香港法律执业者或澳门执业律师;
(二)在香港或澳门执业满2年;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四)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