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深圳市律师协会进行年度考核。
01-4号 许可业务: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70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实习满一年;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在我市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参加由我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
(三)品行良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
五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1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28日司法部令第99号、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令第105号和2009年9月1日司法部令第117号修正)第
六条、第
十一条、第
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申请审批表》、《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各2份);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2.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1张;
3.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五)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六)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情况说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七)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八)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