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对采购预算资金的拨付进度。各预算单位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项目进度及时申请资金支付,对一些常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引入预拨和清算制度,在保证项目进展质量的前提下适当预拨部分经费,切实加快预算资金的拨付进度。
(五)控制政府采购结转结余规模。各预算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控制政府采购结转结余规模。市财政委将对各预算单位上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结果作为审核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参考依据;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市财政委将予以通报。
(六)明确政府采购的专司部门和专职人员。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深财购〔2010〕6号)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责任机构和专门人员,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
二、改进政府采购服务,优化政府采购流程
(一)及时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指标。市财政委须按《预算法》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草案经人大审议通过后一个月内批复各单位预算,同时将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指标(含政府采购经费)下达各预算单位,避免出现因预算指标未及时下达导致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延迟的情况。
(二)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到期提醒制度。市财政委将于每年的6月30日、9月30日以及年终结账日前一个月通过金财工程系统首页发布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到期提醒通知,提醒预算单位按期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实行政府采购的一次性告知制度。凡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的项目,市政府采购中心受理委托并确定项目经办人后,项目经办人应当在第一时间与采购单位经办人取得联系,并一次性告知采购单位在代理集中采购过程中应当知道、准备或注意的事项,减少政府采购废标率。
(四)建立政府采购项目的负责人制度。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在市政府采购中心内部均应确定专人负责与采购单位的沟通服务,并对该项目每个阶段的工作进展进行跟踪监督。同时,如发现采购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市财政和市监察部门反映,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五)实行政府采购限时办结制。对预算单位上报的已明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计划,如采购单位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市财政委将在申请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在受理采购单位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如在审批或采购前需专家论证、公示或采购单位确认的,应予扣除论证、公示和确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