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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业园区项目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实行工业园区投资项目税收效应(年纳税额/项目总用地面积)最低标准制度,入园项目投产后每亩土地的年实际入库税额不少于5万元。

  第五条 实行工业园区投资项目产出强度最低标准制度,园区入园项目投产后每亩产值不低于187万元。

  第六条 各园区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单层厂房建设,除有特殊要求外,一般要求2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以上。

  第七条 用地面积在50亩(不含代征面积)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对用地面积等于或大于50亩(不含代征面积)的建设项目,确需分期建设的,应按照项目用地总规模和分期建设情况,预留用地分期供地、分期建设,并确保前一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并通过评价审核后,方可办理后期用地手续。项目分期建设预留用地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园区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园区管委会与入园企业签订入园协议书时,应明确若业主在获得土地后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土地转让方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并将历年的扶持款退回园区。且园区管委会拥有优先受让权,其他受让方必须满足园区对新进项目准入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该明确开工、竣工和投产的时间,如项目不能按期开工,则按要求征收土地闲置费。如不能按期竣工和投产,则企业应按延误的时间所应该产生的税收总额,作为土地款补交给园区。

  第九条 园区内严禁闲置土地。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格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其他项目用地。

  第十条 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入园供地项目落实入园条件情况进行验收。供地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后,产出强度、税收效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达标的,按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提供的数据为准。上述多项指标违约的,所应缴纳的违约金按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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