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技创新规〔201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配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厂房资源,降低企业创业成本,规范高新区协议类厂房的使用行为,保障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厂房资源,降低企业创业成本,规范高新区协议类厂房的使用行为,保障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以下简称
《高新区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
《租赁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协议或租赁方式取得高新区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厂房)空置部分的调剂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以拍卖方式取得的厂房,未补交市场地价款的,其空置部分的调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新区内厂房所有人应当将其拥有的厂房按
《高新区条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自用。在其自用面积达到厂房建筑面积的50%时,可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将空置厂房调剂给其他企业或项目使用,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