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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十三)优化出口市场结构。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在巩固美国、欧盟、日本、香港等传统市场基础上,鼓励企业大力开拓东盟、拉美、东欧、非洲等新兴市场,培育新的市场增长点。力争到2013年,对新兴国家市场出口占全市出口总额比重达到21.5%。

  四、提高商贸流通发展水平

  (十四)拓展城市消费空间。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大力发展网络零售业务。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传媒的合作,策划组织商贸流通业整体宣传推广,树立深圳商业品牌形象。定期举办消费促进月和购物季等大型促进消费活动,吸引国内外游客来深购物。

  (十五)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通过控股、参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提升管理水平,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鼓励企业加强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品牌形象。

  (十六)鼓励引进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积极扩大一般贸易进口,吸引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落户深圳,增强我市商贸流通业对内地的辐射力和影响力。对按照《深圳市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办法》认定的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给予支持,并提供大企业直通车服务。

  五、推进外溢型经济发展

  (十七)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组团或自行参加国内各类展会推介活动,进一步推介深圳产品。鼓励我市会展业发展,加大对重要展会、品牌展会的支持力度。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内销业务,对从事允许类产品生产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度内销销售收入以2000万元为起点,与上年度相比,每增加500万元销售额给予适当奖励。

  (十八)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支持我市优势企业到境外自建销售网络,缩短贸易环节,提升贸易效益。充分发挥境外展会的平台作用,帮助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境外展览。

  (十九)鼓励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充分发挥市政府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的作用,加强企业对外投资政策指导、国别风险评估及预警等方面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建立研发平台和生产基地,培育本土跨国企业。对经批准在境外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设立的研发型、生产型和资源开发企业等给予支持。鼓励企业承接国家援外培训项目。

  六、保持经贸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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