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引导、督促留守儿童家庭,对其子女依法履行有效监护。开展对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的随访工作,督促本辖区外出务工人员为家中留守儿童指定委托监护人及与委托监护人订立相关委托监护合约,并监督委托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村委会、学校要与农村留守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签订《留守儿童管理教育责任书》,与外出务工家庭保持密切联系,促使家长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共同承担留守儿童的教育责任。进一步巩固发展各级各类家长学校,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及监护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妇联、关工委办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督促机制,构建完善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网络。
牵头单位:市妇联。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文明办、关工委办,团市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各方优势,资源共享、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牵头”原则,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工作切入点,加大人、财、物投入,切实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本地统筹城乡发展工作、“三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与实施《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结合起来,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协调联系和信息上报工作。
(二)强化基层,做好服务。农村基层组织要做好本地留守儿童的管理服务工作,密切掌握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及留守子女监护等情况,督促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履行教育和监护的法律义务;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卫生保健、人身安全及摸底调查等工作。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抓好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劳务输出人员家庭档案,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和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服务。要通过政策引导、财力支持,大力扶持有利于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的农村社会服务机构,不断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需要。
(三)制定方案,加强考核。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由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总牵头协调,负责制定全市工作计划,有督促,有检查,突出重点,争取每年取得新进展。各县(市)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本部门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综治考评内容。每年6月底、12月中旬要将本地本单位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总结和下步工作思路送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将于每年12 月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