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2012〕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居住地流动到其它地区3 个月以上,自己留在农村居住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出现并长期存在的社会群体,是最需要全社会关注的特殊儿童群体之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问题也是推进城镇化过程中亟待破解的难题。当前,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使之健康成长,关系到全社会儿童整体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广大农村家庭、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55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部署,把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把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及有关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体系,纳入新一轮儿童发展规划,创新管理,扎实工作,为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力争通过5 年时间的努力,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全方位、综合性、制度化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使农村留守儿童普遍能接受到良好的教育,身心健康得到全面发展,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成长环境有较大的改善。加快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探索建立留守儿童保护管理机制;倡导和完善“代理家长”制;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培训工作等。努力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学业有教、监护有人、生活有助、健康有保、安全有护、活动有地”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