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贵港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提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审批建议。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组织实施贵港生态市建设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参与反生物、化学、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环境信息。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辖区的履约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贵港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